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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属于外企,总部现通知关闭中国(上海)公司,遣散员工,经济补偿金单位加班部分不计入,但是公司属于12小时制工作,这样合理吗

讨薪 2024-05-25 15: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企业不可以以劳动者不加班为由予以辞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 协商解决或申请劳动仲裁
  • 可以申请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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