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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每月缴纳社保的基数为5000元,公司其他人员按照社评工资的60%1533缴纳,我想咨询--我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是多少?5000?还是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是按实际发放工资计算还是缴纳社保基数计算)?如果按照用人单位的平均社保缴纳基数计算,那我岂不是吃亏了,那公司所有女职工享受的津贴都是一样的了?

妇女儿童权益 2012-06-07 14: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可以电话咨询社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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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体咨询社保部门
  • 工资是劳动报酬,产假期间没有参加劳动,领取的就不是工资而是“生育津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产假的工资计算和其他劳动方面的问题 适用的都不是合同法,而是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 具体如下: 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3.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导致职工不能在生育保险基金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以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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