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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9年3月购买期房一套,合同约定2009年11月30日前交付使用,开发商拖到2010年10月13日才交付使用。 关于该房产权登记在合同里约定,出卖人应在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空格处的0.1%这个数字是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字前填好的。按这样计算,不论何时办产权证,开发商只能给付违约金140元。该房的产权证至今不能办已18月有余,每当询问开发商总是往后推,因此给我们家庭造成了多方面的损失。 请问,能否通过法律解决不能按约定办理产权证违约金过低和造成损失的补偿。谢谢。

诉讼 2012-06-09 14: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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