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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分公司入职半年后,分公司解散了不开了,总公司是在苏州,还在经营,这种情况下我能要赔偿吗?

公司企业 2024-07-11 10: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解散后员工可以要求赔偿。公司解散后,劳动合同终止,公司应当按照员工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公司逾期不支付的,员工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确定终止劳动关系的,也要进行员工安置补偿。
  • 你好,公司解散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通知的,单位应该额外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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