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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将自己的3间店面承租给乙方,签了5年合同 租金每一年一交。现实情况是乙方房租费交了半年的钱还差1000 元,10天前在没有告知我的情况下私自把店面转给丙方。我给丙方要租金他说乙方忽悠他了,接过来的货到不好卖只能低价退还给供货商 然后无条件把店面退还给我。我同意后隔一天乙方打电话给我说店面不租了解除合同,但是要我或者下一个租户补给他装修和做门头广告牌的费用,我给他说1000多元的租金不要了,违约责任我也不追究了就这样互补了 他不同意。为了以后没有扯皮的事情发生我应该怎么做,麻烦陈律师帮忙分析一下,谢谢了

房产纠纷 2024-08-27 10: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转租协议无效,你可以要求乙方承担支付拖欠房租、违约金责任;如果乙方没有经过同意,对房屋进行装修或者增设他物,你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二,《民法典》第七百一转十五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效力】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 【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第七百一十九条 【次承租人代位求偿权】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 针对此情况,建议您首先书面通知乙方其违约转租行为及未缴清租金的事实,要求其立即支付欠租并明确是否继续履行合同。若乙方坚持解除合同并要求补偿,应明确拒绝不合理要求,并保留好所有沟通记录作为证据。考虑咨询律师,准备可能的法律诉讼,同时与丙方明确租赁关系,确保店面后续经营不受干扰。
  • 这边马上安排工作人员跟你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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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无条件把店面退还给我。他不同意。为了以后没有扯皮的事情发生我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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