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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后父母赠与财产

离婚 2012-06-23 09:54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您好,如果该房产登记在该父母子女名下,属于赠与给个人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有疑问,可电话联系
  • 如是动产,没有明确给某一方的,视为对夫妻共同赠与。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具体情况可与我联系
  • 如是动产,没有明确给某一方的,视为对夫妻共同赠与,要看父母赠与给谁的
  • 如是动产,没有明确给某一方的,视为对夫妻共同赠与。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具体情况可与我联系
  • 明确给某个个人的,则是个人财产。 未明确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啦。 这涉及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运用。
  • 如没有特别的约定,一般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
  • 明确赠与一方 的就是单方财产。
  •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割,离婚时协商不成的去法院起诉。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如下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要看是不是赠与给谁的。
  • 看父母是否明确赠与给一方了。
  • 如是动产,没有明确给某一方的,视为对夫妻共同赠与。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具体情况可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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