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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2年5月5日购床、床头柜,金额为11240元,当时交定金1000元,购货单上注明:全实木,主材为白橡木,辅材为橡胶木、松木,以实物为主,店内出样。商家6月22日送货之前我交完了余款,货到我家之后,发现床的材质与购货单上的材质有所区别,主材白橡木、橡胶木都有。我便与商家理论,商家说:以实物为主,店内出样。他们这样回答我。我该怎样维护我的利益?

其他 2012-06-25 11:2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 他们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公布 第一条 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者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根据第十三条规定 他们属于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你可以根据 第六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听风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索取赔偿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 他经营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当地工商局应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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