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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购买房屋三楼,冬季装修中发现卧室上方天花板的石膏起皮,铲掉后发现上面印下来带状水印,有水珠是楼上漏水所致,与物业沟通后,物业答应予以协调,因要找出漏点,四楼已装修完毕,四楼要求施工后恢复装修原样并且免除两年物业费用大概4000多元。开始承建商同意物业动用维修基金解决此事,可是当物业2012年2月给承建商领导签字的时候承建商拒不签字,只说第一个采暖期没漏水,第二个采暖期因为四楼装修才发现漏水,是四楼的责任,概不负责。四楼表示装修不会在地面上钉钉子,只是地面超平然后安地板,可由承建商找漏点,如果发现漏点是四楼装修造成,四楼全权承担。但现在承建商不签字也不找。这根本就是房屋质量问题,现在承建商不签字,物业没法动用承建商压在物业的维修基金,不能给我们动工,听物业说今年的冬季第二个取暖期就过了,就过了质保期。我的问是:第一,我是11年8月买的房子,四楼也是11年冬季才装修好的,那我们入住开始才是第一个取暖期吧?取暖期是按照房屋建好的时间算不是按照业主买入的时间算吗?第二,我该如何保护我的权益?如起诉法院判承建商的责任他还是拒不执行呢?第三,诉讼费要多少?

其他 2012-07-01 15: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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