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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工作4年,最近公司以企业发展为由,擅自变更我的工作岗位,由于我身体不好,不可能从事销售工作,(原职务为内勤),并且合同自08年1月1日以后签过两次,为期一年;合同内容中包含必需服从公司安排,工资以新岗位支付,我该怎么办啊,这不是变相让我走人啊?

其他 2009-08-07 10: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认为:“合同内容中包含必需服从公司安排”系强制性条款,单位变更员工工作岗位原则上应协商,况且你身体不好,若该公司强制变更你的工作岗位,你可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
  • 如果明确约定了工作岗位为内勤,不能随意变更。
  • 合同签的有问题。既然约定可以换岗位,就遵守约定。你可以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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