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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98年11月进入郑州市一家国有企业(以“A公司”代表)成为其职工,与A公司签定劳动合同。98年底,A公司与外国某公司成立了一家合资公司B(实为A出资),我被分到B公司工作,没有与B公司再签定劳动合同。至今九年多,与A公司续签过两次劳动合同,第二次续签,合同上的工作岗位是管理岗位。今年B公司即将申请破产,按照一般情况,可以安排B公司职工到A公司一般生产岗位工作,但我不想接受此安排,不知道能不能要求B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与A公司的合同又该如何处理。谢谢!

仲裁 2013-08-10 16: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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