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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妻子都是再婚,08年5月我们结婚时她带来一5岁女孩(其父已故),11 年3月我们育有一女,今年6月在一次夫妻吵架后,妻子一时想不开服毒自杀 了,事后继女的亲舅舅以孩子和我没有血缘关系不适合做孩子的监护人为由 要求我第一:孩子由他监护,由他们(孩子的外公,外婆)照顾孩子的饮食 起居。第二:由我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400元至孩子满18岁。在她家人的逼迫 和要挟下(不让死者入土)我和他们签定了协议,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 的调解下写的,这样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请问我对继女有抚养的义务或 者是必须支付抚养费吗?谢谢!

争议解决 2012-09-02 11:2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对继女有抚养义务,但因为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支付抚养费要与亲生子女有区别;对于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如果你认为有显失公平等情况,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
  • 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或约定,签订协议存在胁迫或重大误解,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
  • 您好!一般应抚养的。
  • 你对继女有抚养义务,但因为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支付抚养费要与亲生子女有区别;对于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如果你认为有显失公平等情况,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
  • 1、《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因此,你有抚养的义务。 2、你签下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如果你对调解协议的相关条款有异议,可以在一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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