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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5月8日,本自行车店铺发生产品被盗窃事件后,嫌疑人当场被抓经审查处以15天拘留。店铺经再次盘点核算,发现本店的更多自行车产品被盗窃。经车友诉述嫌疑人自行车上出现崭新的零件与本店失窃的产品极其吻合。同时经本店店员复述,嫌疑人于本年4月26、27日及5月2、3、4日曾到本店闲逛,没有消费。由于当时店内只有店员一人顾店,并没及时发现盗窃行为。 15天拘留后,嫌疑人出来销赃,经车友协助店主当场抓住嫌疑人并认出被盗物品价值合计有3000元,马上带到派出所,无耐民警表示已经无发办理!(被盗物品比较特别,冷门商品只有我店在销售:店内无监控:店外有路面监控可看到店面门口) 请问以上的情况我还可以追究吗?

刑事辩护 2012-07-11 07: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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