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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和陈**系居住在扬州同一小区认识的老乡。陈**与陈**是亲姐妹。2011年11月初,陈**要本人一道去南京其妹妹陈**处玩,但到南京后二人劝说本人投资,本人禁不住姐妹的一再劝说,先后一共签订了4份合同,除第一份合同在南京签订的外,其余三份都是在扬州,并按合同支付了49.5万元给陈**、陈**。其中37.6万元打入陈**的**行卡上,11.9万元以现金形式交给陈**。所有钱款都在扬州付出。不久,本人朋友发现:合同的一方是“TDY”;不存在“项目”,合同签字的对方也不是二陈的任何一人,而查明合同的公司“TDY”根本不存在;法人代表和签名也不一致。本人向二陈多次催要此钱款未果。而且二陈拿不出任何交款凭证。二陈还说“公司”领导都被安徽警方抓进去了,没办法。2012年4月26日本人报案,后来警官找陈**,她承认从本人处拿了49.5万元。起初她和警察谈话时本人也在场,听到她承认第一次拿的6.6万元自己留了2.6万,交给“公司”4万,后来本人被警察赶出去,没有继续听到他们的谈话。后来公安说这是非法集资,要我到南京报案。 请问我该怎么做?该案是什么性质?若是非法集资,必须到南京报案吗?

刑事辩护 2012-07-10 11: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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