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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先后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因星期天有事向公司请假一天.第2天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口头通知申请人不要来上班,请问公司开除合法吗要是不合法改怎么要求赔偿。谢谢

仲裁 2012-07-08 10:21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予赔偿
  • 不合法,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
  • 你首先要取得公司接触你劳动关系的证明,由公司举证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否则公司的解除行为可能系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他情形《劳动法》NO.46、44、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NO.82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工作年限的一倍经济补偿金《劳合》NO.6 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NO.82 5、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合》NO.23
  •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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