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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2012.6.30日前必须付清租金),但承租方以资金紧缺为由在12年7.1日先付67000元租金,剩余的租金承租方口头承诺12.7.10日付清(即今天),但现在联系不上承租方。请问:如果承租方提前终止合同,那剩余未付的租金还能收回吗?以及承租方还有什么赔偿责任吗?(协议书上没有注明违约金的事,只是提到租金满一个月不付,按5%的滞纳金计算和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的约定。求解!

其他 2012-07-11 14: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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