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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愿续签,有无赔偿?

其他 2012-07-16 17:56 人浏览
共13位律师解答
  • 可要求经济补偿金。若需帮助可电话联系,我可为您进一步分析并制定处理方案。
  • 单位不续签的有补偿。从08.1.1开始算补偿金
  • 有补偿,详细情况可电话联系或面谈
  • 有补偿,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 合同终止有补偿,八个月至九个月的,从入职而非仅仅从签订合同时开始算。
  • 您好。 1、有补偿,按照你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你所在单位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2、因为你在这个公司连续工作8年,即在2008年之前就入职工作了,要求补偿金只能从2008年1月1日其计算至今。
  • 劳动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与你续签,应支付你经济补偿金,从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补偿你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没有与你续签同,但你仍在公司工作,公司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但要注意一年的诉讼时效。 劳动合同到期,若你主动提出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 4个月工资
  • 您好!按法律规定,您可以获得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 有,按照工作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赔偿。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对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是从2008年开始的,而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是不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具体金额请电话或者当面咨询律师。
  • 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一般从2008年1月1日起算补偿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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