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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拿出36万元后没有经营一天! 2.没有接管一天“厂子”却被判“承包”有效。 3.他们以“明珠工程”为诱饵劝我投钱。 4.邹以书面形式承诺2007年12月31日前,投资款由他负责返回并给20%利润的情况下,我个人又垫付了人民币14万元; 5.翟劝我“合伙引资”在50万元的借款单上签了字。该款打入了邹立威的账户。可是该款项我根本没有抄控权,包括我拿出去的36万元至今没拿回一分钱! 法院却判担保借贷合同有效要我还要给邹立威60万元!!! 法律呀你是保护你的公民的,可是为什么你却成了骗子的工具和保护伞。 有意者我给提供资料。

其他 2009-08-08 19: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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