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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生了小孩休完产假后,请假在家哺乳小孩。当时单位也同意了,可以后来因为单位经济效益不好需要裁员。他们就直接把我给裁掉了。请问单位在我哺乳小孩期间解除了我的合同,我是不是可以要求赔偿?法律固定的开除员工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谢谢!

其他 2009-08-08 11:2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在职工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跟您协商解除合同,您答应了,则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您不同意解除合同,则对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直至您的哺乳期过对方才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参考一下《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吧: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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