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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我是一企业职工,7月14日早晨2:30,在骑摩托车上班途中,突然路旁蹿出一条野狗,致使我骑车跌倒,手部、肩部等处骨折。按新工伤条例,能否认定为工伤?企业是否有责任给受伤职工予以医治?谢谢!

其他 2012-08-14 00:08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的情况很难被认定为交通事故。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 属于意外事故;如果交警认定你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不需要承担主要责任,可以向当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 若交警部门界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则会被认定工伤。
  • 你好,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你是为躲避前车自己摔倒磕伤,不构成交通事故,也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再说你也根本没报警(交通警察出现场),自己负这次事故全部责任。因此,你的情况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就是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也不会受理的。参加医疗保险了,不属于交通事故的医疗费可以走医保。
  • 你好,可以申请鉴定,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在上班途中发生费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 您好: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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