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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8年5月与梁xx为北京xx大学工作,负责该校的外省市招生工作。我们口头答成协议,我招收的每名学生由她负责支付劳务费2000元,截止到2008年8月底我共招生来2名学生,但未按协议约定给付我劳务费,多次找她未果,找到校长那,校长竟说你有证据吗,你拿出证据再来找我,我在忙。可是我让她写当初的口头协议,她硬是不写。两头受气啊!最后她老公露面答应给2200于今年5月10号给了我。那么我剩下的1800怎么办呢?我也是一名学生,当初进行招生工作时的钱都是借的啊!对了,我手机里存有以前她发的短信,就是口头协议和她承诺支付我的钱数,那么我还能要回我的钱吗?再找她她还是不会露面,能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吗?如果说可以要回,那么打个官司要花多少钱呢?唉。赵律师,不胜感谢您!

诉讼 2009-08-10 09: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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