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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女方结婚5年,有一个3岁多的儿子,最近我们为一些小事闹矛盾,已经分居1个多月,我顾孩子不想离婚,可女方不听父母、朋友以及我的劝告坚决要离婚,还要起诉我说是要房子和孩子!房子是我在婚前使用我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买的首付也是我自己出的,婚后住房剩余贷款也基本是用我的工资支付的,房产证上只有我的名字,请问万一真离婚,这房子属于我的婚前财产属我个人所有判给我不?还有在婚姻法里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是怎么判的,听说一般男孩就会判给男方,是否属实?急求助谢谢!

离婚 2012-07-25 19: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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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看具体情况
  • 你好。婚前财产如果你可以有效证明的话对方不能分割到你的财产,否则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依据《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1、夫妻离婚的,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对子女、财产的分配问题,双方资源达成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即可;协议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你所述的情形,我认为协议离婚已经没有基础,那么接下来可以向人人民法院主张权利,要求法院做出离婚判决。 2、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关键是看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因此,法院对于一审的离婚的案件,一般都会做调解工作,这也符合社会中“劝和不全分”的原则。如果人民法院调解不成,在综合全案案情的基础上认定为感情确属完全破裂的,那么一般会在自立案之日起的6个月内做出判决,双方不服一审判决的,体依法提起上诉。 3、一审的离婚案件仍然可以调解结案,如果在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书内容的,对方可以发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因为你们都年满10周岁,此时人民法院在庭审中会征求你们两人的意见,同时会根据你们父母双方的综合情况(包括经济情况、有利于你们成长的环境、你们父母自身的素养等)做出判决。 5、对于夫妻离婚的,为直接抚养女子的一方,应当每月向子女支付必要的生活费(包括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因为各地的经济水平不一,因此各地的支付标准也不一样。同时,因为生活所需,支付的生活费用远远不能满足时,子女仍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主张变更增加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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