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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因案情复杂未履行延期仲裁批准书面手续、未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延期,延期办理期间,双方未提出异议,且在仲裁结案文书上作了签名。现当事人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以办案人员延期仲裁未书面告知为由,举报办案人员。行政效能监察机构认为有拖延嫌疑,拟进行责任追究,请问是否有法律依据?谢谢!

调解 2012-07-31 08: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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