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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我在一家公司连续上班一年零三个月(包含试用期三个月在内),昨天才口头通知我,现在公司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应当怎样对我进行经济补偿呢?

其他 2012-07-25 16:19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补偿一个半月的工资。
  • 你好,可以要求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有其它疑问或需要帮助,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 你好,应给与相应补偿,如有疑问,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 应该补偿你一个半月的工资,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你,应该再给你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待通知金。如有其它疑问,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 你好,支付你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 如有其他疑问或需要律师帮助,欢迎来电或当面详询。
  • 补偿一个半月的工资。
  • 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的。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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