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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签订了一次采购合同后,成为长期合作关系,后面再买卖就不签合同了,而是以到货通知单代替采购合同,并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这样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果税务局来检查,会有什么后果和解决的办法?

金融 2012-07-27 17: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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