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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领导为平衡工区之间成了产量差异,要求一员工调到另一工区(两工区只有15米远,当中没有隔墙),设备和待遇都和原一样。她本人认为设备不一样,不熟悉、新工友不熟悉、鸡蛋里挑骨头,这不好那也不好,就是不肯调动,死也不肯。其他员工都看在眼里,如果不动她,改回原主意的话,那么以后将任何人都无法调动。故不想再聘用她,想解除合同,由什么合法的手续吗?

其他 2012-07-29 17:3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您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有疑问,可电话联系
  • ,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有疑问,可电话联系
  •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法》NO.39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合》NO.5 用人单位没有法定理由或者违法法辞退劳动者,应支付劳动者2N经济补偿金,N为08年起算的工作年限 《劳动法》NO.42 、48、87 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劳动者的情形(劳动者本身无法律规定的过错,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主动离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N个月工资,N为08年起算的工作年限)08:NO.97 1、合同到期,劳动者提出不再续签 2、合同到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形式提出辞职 3、试用期中,劳动者提前3天提出辞职
  • 你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五)项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说除了这种情况以外的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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