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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爷爷生前是个生意人,有一笔数额比较大的遗产,由于生前没有立遗嘱,现在分配他的财产方面大家发生了争议。奶奶认为有一部分是他们的共同财产,孩子们不可以继承,还有他应该继承爷爷的一部分遗产。但是由于奶奶一直是跟小叔一起住,小叔就认为奶奶没必要继承遗产,就算是继承,那么那部分遗产是要给他继承。这样一来,父亲跟其他的姐妹觉得不合理就不愿意那样分配。纠纷一直没解决,我帮他们咨询一下,关于家庭财产分配问题应该能怎样解决?

其他 2009-08-10 11:4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这是涉及遗产的家庭财产分配问题。首先,关于财产继承,要分清楚哪些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哪些是继承人的共同财产。只有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才属于继承财产。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其次,没有立遗嘱就按法定继承来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 关于法定继承,参开继承法的下列规定: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区分财产方面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咨询当地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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