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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公司中的中方自己的公司突然宣布破产,而对于还在营业盈利的合资企业有什么样的影响?

破产清算 2015-02-07 11:58 人浏览
共13位律师解答
  • 中方进入破产程序,对于其在合资公司中的股权也将进行处分,破产是个比较漫长复杂的过程。 可能中方在外资中的股权被债权人享有,转让给债权人抵债。 破产过程中如果达成和解,中方企业还会存续,如果破产程序终结,中方作为一个公司实体就要住校。
  • 中方公司的股份转让,合资公司没有影响。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咨询。
  • 中方公司在合资公司中的股权可能发生变化。
  • 在一定情况下,即使公司破产,股东也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我摘录了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二的一些法条供您参考: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合资企业破产后担保的债权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受偿。其他债权清偿顺序为:(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 (一)企业因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提出破产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宣告破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给予债务人资助或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能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应当是不能以财产、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 可采取股权变更方式,使盈利公司继续。
  • 建议带好相关材料直接与律师详谈,请律师具体分析如需帮助,愿免费协助.可以通过Q Q和飞 信在线咨询
  • 律师具体分析
  • 如果均是独立法人,没什么影响。
  • 基本没有影响。
  • 会有所影响,主要表现在可能的破产财产及股东减损。
  • 建议带好相关材料直接与律师详谈,请律师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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