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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人生活在一起,并且有了孩子,可是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现在两个人不在一起了,且双方同意将孩子的抚养权教给男方,那么,女方是否需要给予孩子一定的抚养费?

诉讼 2012-08-05 10:58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按法律规定孩子属于双方的子女,双方都有义务抚养孩子,但如何双方协议,可以按照协议执行(必然男方放弃女方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如果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抚养费不足,可以另行通过诉讼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
  • 如果男方需要女方愿给的话是需要
  • 是需要给孩子抚养费的。
  • 父母都有抚养孩子的义务,父母不在一起生活了,不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给付另一方一定的抚养费
  • 你好,1、一般哺乳期儿童都是判给母亲抚养,你妹夫所给孩子的抚养费一般至少是他收入的30%~40%, 2、房产为婚前财产,若此时离婚,你妹妹无权分割房产,有票据的嫁妆所购买的物件入你妹夫想要就要按折旧价格或原价补偿给你妹妹或你妹妹悉数带走,这个分割以双方协商为主,原则一人一半,孩子满月礼金因为没有凭证,所以无法作为财产分割。 3、若等到房子拆迁后离婚,属于你妹妹名下的那份补偿款可以带一半走。因为这个补偿款与纯卖房的情况不同,是跟户口有关联。 4、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专业律师以实际情况进行咨询,因为情况比较凌乱。如果与对方协商分割财产的情况不好,就准备法律形式解决。
  • 要的。离婚诉讼中,孩子的抚养权的确定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来确定。如果孩子跟随您更有利孩子成长,则法院会将孩子判归您所有。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标准为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孩子的探望权,另外一方应当协助。 《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时,以离婚夫妻双方的自愿协商为首选,只有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在审判实践中,对非直接抚养方承担子女抚养费和教育费问题处理时要注意下列问题: 1.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标准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一、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1)有固定收人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人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人的50%。(2)无固定收人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人或同行业平均收人,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可见,子女的抚养费可以变更。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出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子女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增加抚养费,给付的父或母也可以根据实际负担能力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给付义务。父母要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给付义务的情况一般有:(1)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且有抚养能力;(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没有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能力,则应当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给付义务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负担的,则生父或生母仍应按照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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