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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11月购买二手房一套,原房主请求延迟到2011年7月交房,本着与人为善的原则同意了对方的请求,但原房主到时间后却未能按时交付,这期间给我带来了很大的不便。经多 次催促,一直到2011年9月中旬才将住房钥匙给我,但地下室却存放着原房主旧家俱没有交付。想着给人方便和谐社会,我也未加催促。转眼又一年即将过去,即日前我打电话给原房主要求其尽快交付地下室,但对方却态度生硬恶劣,吼吼其东西没地方放,起码还要再放两三年。 我有义务让其继续使用地下室,而自己的一些东西却无处可放吗?难道与人为善是错的?人善真的被人欺吗? 我应该怎么办呢?需要用法律来解决吗?

争议解决 2012-08-07 06: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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