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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一家4星级酒店工作,1个月前和客人签订了长住客协议。协议规定客人须住满2个月,每个月房费按照12000元收取;如未住满2个月则按照每天600收取房费。后来客人实际入住为34天,我就建议客人前30天算是一个月可以享受长住价格12000元的房价,后4天按照每天600元收取房费。之后我就和总台说了这个事情,总台没有人有质疑。第二天客人离店总台就给了客人我建议的价格的账单。之后酒店再向客人收取按照协议上的房价,客人就提出之后拿到的房费账单酒店已经推翻了第一次的协议,所以客人拒付中间的差价,又投诉到了酒店集团总部。酒店收不到钱就要求我赔偿这个差价,并扣了我上个月的工资用以赔偿这笔费用。我想请问下我是否严重违反了酒店的规章制度?酒店是否有权开除我并不用赔偿?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仲裁 2012-08-07 22: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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