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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在博物馆前东侧通道交叉路口,其通道南北走向,另一条通道为东西走向。南北通道路宽9米,路两旁都停有车辆。对方机动车是由西向南右转弯进入此南北道路,我是由东向西直行东西道路,我被停在路边的车辆挡住视线,没有看到对方,估计对方也被挡住没有看到我。对方机动车在道路偏左边行驶,我电动车已经行驶到靠近南北道路中心点出,发生碰撞点在左侧3米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有过错的法律依据是《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电动自行车进出道路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判我与机动车同等责任。

其他 2012-09-08 08: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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