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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95年与村民甲共同租种被告房屋后村集体自留地,该地块约2.76亩,其中甲种1.56亩,我种1.2亩。我当年即在承包地块上建造了一个蔬菜育苗大棚。1998年前后,因乙也想租种此地块,由甲乙我共同对该地块进行投标,投标至130元/亩时,甲退出。我与乙继续投标到150元/亩时,因觉得价格高于同等地块太多,遂商议不再进行涨价投标,双方一致同意甲所租种1.56亩地块归原告种植,我继续种植原来所持有的1.2亩土地。双方各自交纳自己所种植地块的土地承包费用,但因为此地块村委会作为一个地块承包只能由一个人签名,同时因为乙年纪较大又因其承诺各自种植自己的土地,所以由其来签名。此情况一直延续至今。 乙凭村委会的证明告上法院,认为我在房后盖的一个棚子和厕所建在了他的承包地上,要求拆除并归还1。2亩土地。此地块按照村委的说法为一年一承包,没有签定承包合同(或者最早的承包合同已经找到了)。

其他 2012-08-09 14: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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