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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买房时,原户主说付款后会把户口迁走,签定购房合同时没有写明户口事宜,当时只是口头协议,可是之后,他一直找各种借口推拖,现在已经两年多了,再打电话,他直接不接了,不知道国家有没有什么法律能够帮到我们,现在我家户口落不进,孩子将来上学会成为大问题。

调解 2012-08-14 16: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该类问题目前很难通过起诉解决,以下案例但愿能给您帮助: 市民朱先生为了让孩子能进入一所较有名气的小学读书,花了60余万元购买了一套“学区房”,然而,当他拿到这套房子的房屋产权证后,该二手房的原房主李先生却不肯将一家4口的户籍迁出。朱先生准备了诉状来到法院立案庭,要求李先生将户口迁出,立案庭经研究后表明,此案依法不予受理。无奈中,朱先生再次起诉,以合同目的不能达到,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退房返款。今年4月初,此案已由法院立案庭受理。 买学区二手房成交后原房主不迁户籍 朱先生夫妇对孩子的教育极其重视,他们经过多方考察,决定让孩子进入一所知名小学读书。为此,朱先生通过二手房中介公司,选中了一套两室一厅的“学区二手房”。 朱先生与房主李先生议定,此二手房以每平方米8900元出售。双方签约后,朱先生便支付了全部房款,至2009年8月份,朱先生拿到了该房屋的产权证。随后,朱先生就到公安机关打算将一家三口的户籍迁入。可是户籍警告诉朱先生,原房主一家四口的户籍没迁出,按照有关户籍的法规,一套房屋只能有一户居民,因此派出所不能为朱先生一家办理户籍迁入手续。 朱先生与原房主李先生协商此事,没想到李先生称,自家的户口不能迁出,因为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中并没有约定这一条。朱先生眼见购买学区二手房的目的不能达到,心中非常上火。 要求被告迁出户籍的诉求未被法院受理 朱先生准备好诉状来到西岗区法院立案庭起诉,请求是要求原房主将户籍从案涉房屋迁出。 法院立案庭对朱先生的诉状进行研究后认为,朱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因此不能立案。 无奈,朱先生找到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魏平,请他来代理自己的诉讼。朱先生与律师经过研究,再次准备好诉状起诉。这次的诉讼请求是,因为自己购买案涉房屋的目的是为了孩子上学,由于原房主李先生拒不迁出该户籍,致使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目的无法达到,因此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原告将该房屋退给被告,被告返还购房款。法院立案庭经过研究,于近日受理了此案,不日将开庭审理此案。 购买“学区二手房”签合同要约定户籍事宜 据记者了解,此类纠纷在我市发生过多起,那么如何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呢?昨日,记者采访了魏平律师。魏律师表示,按照正常情况,房主将房屋卖掉,办理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就应该自行将户籍迁出,这也符合房屋的通常交易习惯。试想一下,自己的户籍在他人房屋名下,也确实有些不便利之处,且不合情理。 魏律师说,据他了解,原房主李先生不肯将一家人的户籍迁出已卖出的房屋,可能也有想让自己亲属的孩子在此地上学的考虑。但是,由于没有二手房交易完毕后原房主必须迁出户籍的法律规定,而情理不能代替法律,所以导致购房人想买“学区二手房”的目的不能达到。而法院依法不能受理这类户籍纠纷案,于是购买“学区二手房”的人常常很无奈。 魏律师提醒想购买“学区二手房”的市民,为了防止这类纠纷的发生,在与卖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除应约定通常的购房条款外,还应明确约定,在买主交付房款前,原房主将户籍迁出,魏律师说,在购房合同条款中约定这一条其实并不费事,而且可以使购房合同条款更加严密,这样可以有利于双方顺利完成交易,以免节外生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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