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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我在1996年时,通过一家公司的“旧房”(使用权性质)卖给我,当时因系对方的单位权属,需要通过本人的单位予以调拨的方式方可买入(与本人单位协商,以单位名义先付款,另由我本人将全额现金付入单位财务,有单位专用收据凭证给我的),然后办理了我的房屋使用权(绿卡),目前有原单位的证明人等(原单位已经卖给私人老板)。请问:我的房屋万一动迁时,可以按动迁规定分配吗?(我工作了四十多年,从未享受过单位的各类福利)。谢谢!

消费者维权 2012-08-15 08: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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