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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破产后职工和家属如何安置?国家有规定吗?

其他 2009-08-12 20: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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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国有企业破产后职工和家属如何安置问题 一、对破产、关闭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安置,苏政发[2000]80号文件有明确规定,即\"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要求自谋职业的,可按照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职工领了一次性安置费后,不再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和失业保险金。所需费用从破产企业财产变现或企业产权转移变现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弥补。\"请按此规定办理。 二、对破产、关闭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年龄偏大、再就业困难的职工,有条件的市、县,可比照苏政办发[2001]157号文关于对出中心或分流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或协议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办法办理。具体保障对象及办法,由你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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