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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一向参加广东省社保,但在本人分娩当月转为在广州市参保,根据广州市的政策,怀孕十六周后要先备案,确定产检及分娩医院,然后减免的费用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结算。因为在我的分娩当月才转为在广州市参保,本人来不及在分娩前进行备案,请问之前的产检费用及分娩费用是否可以在市社保局获得赔付呢?

其他 2012-07-06 07: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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