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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合同中交付条件是: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验收合格”明显低于法律规定的交房条件。是否有法律规定:低于法定标准的按法定标准执行;高于法定标准的按约定执行之说?如果是的请告之法律依据。**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要求:交房前必须到相关职能部门备案才能交付使用。此要求是否具法律效力?谢谢!

其他 2012-08-21 00: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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