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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年前,我祖父辈(农民)从富农处购得房屋一幢,有房屋买卖契约在手,不过契约上只注明了房屋的起至范围,屋旁的土地使用权未提及,但实际上我祖父辈从富农处购得房屋后一直使用屋旁的土地(后来国家集体又把这地作为的我祖父辈的自留地分给他使用),富农家一直没提起过这地归他们所有。但2009年8月,富农子孙突然提起这土地归他们所有,要求收回,请问富农子孙可以这样做吗?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已的权益?

其他 2009-08-26 10: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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