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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入职时转正协议是月薪3000元,单休,8小时工作制,工资卡上每月也是3000,到2012年5月,公司要求员工签劳动合同,合同统一版本"上写不低于850(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上工资卡还是按3000元的标准.工资卡每月工资只有2000多,现在我要求公司按原来的转正协议3000元的标准补足这几个月的工资差额,可以得到法律支持吗?我已经申请了劳动仲裁,工资卡每月的银行记录,可以是有效证明吗?还需要什么其他证据?

劳动纠纷 2012-08-24 17: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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