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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在第三个月时候,工作上我并没有犯错而且工作上也处理完成的蛮好的,却找理由说我衣着不合适让我离职,按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九条,公司如果让我离职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我本人或者支付我一个月的工资,我要求结算清楚工资,领导要求在下个月发工资的时候再把工资给我,而且在我按劳动合同要求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领导没给回应,请问我的要求是合理的吗,如果我向当地劳动局起诉,我会赢吗?

仲裁 2012-08-28 11: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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