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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我2012年5月15日入职,劳动合同规定2012年5月15日~2012年8月15日为试用期,合同期是2012年8月15日到2013年8月15日。在7月15日公司送我去温州培训一周,现在我要辞职,公司要求我承担培训培训区间的费用。但是,我们的劳动合同签署的时候就有问题,我是在6月7日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但是人事部说要公司盖章,就把劳动合同收上去,当我8月20日提出辞职时,人事部才把劳动合同拿来给我。在经理签字那一栏的时间是8月20日,而在我签字的日期又被改成了8月7日。并且8月7日我并不在公司,请问我是否该承担培训期间的费用,如果我要赔偿,应该赔偿多少(总费用大概在2000)?

其他 2012-08-28 16:27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关系是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并不是签订之日起。又根据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此,就要看你们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没,如果没有约定,你是不用赔的。如果需要律师帮助,可以联系我。
  • 不合理的,
  • 你好!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如需帮助可以致电联系。
  • 赔偿需根据你签订的培训合同确定,如果没有签订培训合同,你可以拒绝赔偿。
  •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不服地。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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