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们公司的老板名下有两个独立核算的有限责任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其中一家法人代表是老板和他一朋友共同出资,另一家是他承包给他另一个朋友,目前他想成立一家投资管理公司,用于管理这两家公司,当这两家公司资金不足了每年私人贷款给这两家公司并收息(比银行贷款利率高),并每月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从税务的角度来说,这家管理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就这两项,请问成立这样的一家公司合不合法,有没有成立的必要?个人向非金融机构企业放贷款,合不合法?

其他 2019-06-04 02:5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1、到工商局做名称预先核准,如果核准后名字有效期为6个月;
    2、租赁办公地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和租赁协议原件;
    3、到工商局的指定银行办理入资手续,打入注册资金,一般设计公司10-50万元的注册资金即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10万元,两人股东以上的话最低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0万元(原法);新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以在5年内缴足;将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4、入资后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5、向工商局提供企业设立申请表,包含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简历、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及全体投资人的亲笔签字、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6、工商局受理后1周内领取营业执照;
    7、拿到营业执照后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8、办齐上述手续后到辖区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9、银行开设企业的基本账户;
    10、拿到开户许可证后到工商局办理注册资金的划转,开始正式经营。
  • 企业间的相互借贷,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答: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因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为无效合同。如:约定不论盈亏一方均固定收回本息的联营行为;约定一方向企业投资,但不论企业是否盈利,均固定收回本息的投资行为等,在实践中都将会被认为是变相借贷行为而归于无效。
  • 公司法人申请贷款的条件:
      1、时间限制

      不同的申请贷款的企业法人无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持有股份的股东,公司经营必须满一年方能提出申请。

      2、提交基本信息

      必须提交申请者的二代身份证件,个人住址证明(其中包括电费、水费等各种日常支出费用以及经营主体证明。证明必须合法真实有效。

      3、提交营业证明以及收入证明

      提交国家由国家相关机构提供的营业执照证明,以及最近6个月的账户流水信息。

      4、提交房产证明

      主要是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以及贷款合同,一次来证明个人的住所符合审查要求。

      5、征信记录

      若法人以个人的名义进行借款,则其不能执行公司的财务,需个人的工作证明、收入证明、以及近几个月的银行流水信息,以及个人信用是否有不良记录以及贷款者是否有过重大违法行为记录。这是金融借贷机构考虑的一项重要内容。
  • 需聘请律师依法设立。
  • 需聘请律师依法设立。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深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5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