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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因抢劫于02年7月被捕,受害人右手腕背部割伤。后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受害都手部的伤为重伤.到现在为止已经十年.但我在人民法院看到的案情资料,发现重伤鉴定书有非常大的问题: 1、书中4次提到伤者姓名,但姓名中的其中一个字是音同字不同,其中两次直接在原来打印字上作了人工的手动修改,却未盖公章,另外两次就根本没修改. 2、书中所说受害人住址跟受害人的真实地址不同 3、鉴定书下发的日期是02年6月25日,但书中写到的受害人到公安局鉴定的时间是02年7月12日。也就是说在受害人还没到公安局法医处之前,公安局就下了鉴定书。 由此,我们怀疑这份鉴定书的伤情真实性,而且我前段时间看望受害者时发现其右手没有严重的运动障碍,且他从08年到现在一直在开公交大巴车。且在与受害人吃饭时其也是用的右手拿筷,运用非常自如。 综上所述,我们怀疑当时公安局作出的指证我老公抢劫至人重伤的鉴定有非常大的不真实性,且受害者的伤情有很大可能不属于重伤 请问,我们现在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受害人进行伤情的重新鉴定吗?

刑事辩护 2012-09-03 13: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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