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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工作已19年,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职位是公司经理,因为员工福利和环境保护问题老板意见不一致,老板以工作需要为由不征得我的同意,擅自变动我的工作内容,降低我的薪酬待遇,意欲逼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我觉得公司已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请给予解答谢谢

其他 2012-09-03 12:13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给予赔偿。注意保留证据。
  • 你好,调岗降薪是需要与你协商一致,否则你可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得到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 您好。公司属于单位变更劳动合同,您可选择: 1、要求公司恢复原职位和薪酬待遇,并支付违法变更期间克扣的工资。 2、以公司单位变更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违法变更期间克扣的工资。
  • 你好,调岗降薪是需要与你协商一致,否则你可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得到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 你好,如果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降低你的劳动报酬克扣工资,你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
  •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他情形《劳动法》NO.46、44、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NO.82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工作年限的一倍经济补偿金《劳合》NO.6 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NO.82 5、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合》NO.23 用人单位变相强迫劳动者自动离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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