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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山东一名外资企业的员工,2009年因公受伤,同年被鉴定为十级伤残。2012年8月企业因政策性原因解散。当地人社局按照山东省2011年新条例给予我12个月补偿,我认为应该是按照2004年旧方法给予20个月补偿。咨询社保局,答复按旧;咨询省厅,答复按旧;劳动部门的新闻上,我这种情况也应该按旧。问题是:当地人社部门按照新条例,但是不给我开证明,我不知道应该怎样解决这个问题?谢谢!

仲裁 2012-09-04 13: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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