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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4月12日在公交车上摔伤当时CT没有检查出问题来,驾驶员就把我母亲送回家。当晚至15我母亲腰部疼痛,15日疼痛实在难忍我把她送到**医院做磁共振检查,诊断为1椎体压缩性骨折有出血现象,在医院住了44天院,出院后我到公交公司协商赔偿一事,他们领导叫我走司法程序,按法院判决赔偿,但我们请的律师到医院查看病历发现病历主诉上写着“病人自述三小时前不慎摔倒”按医院的病历说明我母亲的伤是15日当日自己摔伤的,而不是12日在公交车上摔伤的,这分明是歪曲事实,颠倒黑白,恶意篡改病历,因为我有两张(一张X光,一张MRI)15日的申请单上面分明写着“外伤致腰部疼痛,臀部疼痛三天余”病历上怎么就变成了“三小时前不慎摔倒”。7月30日我找骨科住管医生朱医生问情况,他说病历是张医生写的,叫我去我张医生,他还说“今后不要再来烦他”请问那两张申请单能作为证据吗?能说明医生篡改病历吗?能胜诉吗?

其他 2012-09-05 14: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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