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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期未满,公司于8月23日提出让员工主动辞职,并于8月31日前离岗,并且无任何赔偿 2.在本人提出质疑后,公司又以调岗为由,从当前工作地直接发函要求到成都分公司报道。本人的劳动合同是与南京分公司签订。在未征得本人同意前,发函要求在两日内到成都报道,本人拒绝签署 3.在本人拒绝调岗后,公司于9月7日取消打卡资格,下班后无法打卡离开办公区。在此情况下,本人拨打110寻求警察援助,并已备案。 4.针对情况,本人已于8月29日,在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其他 2012-09-09 14: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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