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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员工4月份到我公司就职,工作岗位为采购助理,试用期1个月,工资2700元; 5月份涨工资至3000元; 6月份-7月份工资涨至3300元; 6月份的时候,该员工在处理采购合同时,单方面出现失误,下错产品种类至工厂,产品价值3万多元; 7月底公司质检员至工厂验收货物时发现其工作失误; 同时,该员工主动提出辞职,但始终未对该损失提出任何明确的答复; 8月16日,该员工正式离职,不再到公司上班,我司跟她确认过后,暂停对她医社保的缴交(8月份已交,9月份起停交); 近日该员工联系我司,要求我司支付她8月份半个月的薪水,但对给我公司造成的3万多元损失却只字未提;我公司领导要求她回来商量经济赔偿和余下薪水的支付问题,改员工态度强硬,称我公司违法劳动合同,逾期未支付她半个月的薪水; 针对以上情况,我想咨询的是: 该员工8月份的薪水我司可以支付;但在这之前需要明确她对我公司造成的3万多元经济损失是否负有赔偿责任,如果有,我公司是否能够要求其全额赔偿,目前该员工已离职,在别的公司就职,如果要求其赔偿,可以用什么样的方式呢?

其他 2012-09-10 22: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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