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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87年被招聘进入黑龙江省海林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下属工商所的一位临时工,当时工资为每月60元,负责收发,打扫卫生,只记得签订过一次劳动合同,后又撤县建市升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参与了集贸市场的收费工作;在1993年又服从领导工作分配担任了财会工作,1997---2000同时兼任个体工商户的管理与管理费的收缴工作,由市局统一配发的协管员证,由当时我们几位的月工资为125元,其它一点补助也没有,2000年海林市工商局为响应省垂直管理裁减临时用工和协管员就把我们无情的请出去了,没有一分钱的补偿和补助,在兼财会内勤其间从怀孕到上班中间仅一个月的生产月子期,涉及到年末结帐报表满月后随即就上班了,没有休过一天产假,大冬天的至今落下了腰腿疼的毛病,我想说的是;我这10几年的年限就白白浪费了吗?现在提这事过了有效期了吗,一个非正式人员有资格提这事吗?不好意思我不懂到底是该问还是不该问,打扰大家了,恳请哪位先生女士,能给我一个明确权威的答复//////谢谢

其他 2009-08-18 12: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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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知道您具体是那年不干的,如果是2000年不干的,那么您的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仲裁是不会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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