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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经过: 2008年4月26号,西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南关办事处出具一份监护人指定书:我弟弟和弟媳和其子从2006年7月份开始在我居民区居住,三人与弟媳父母共同生活.2007年10月他夫妻因交通事故去世,,此后,小孩与他外祖父外祖母共同生活.现我居委会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指定他外祖父和外祖母为小孩的监护人.它有权出这份监护人指定书吗?

诉讼 2008-05-07 17: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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